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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污染整治与生猪健康养殖的思考

来源:中国养殖网 2016-07-25 11:23:26| 查看:

  3.2明确整治目标
 

  婺城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婺城区畜牧业生态发展专项规划》,划分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一律关停;限养区宜养区内“低、小、散”养殖户停产退养,存栏50头以上(年生猪出栏100头)欲继续饲养的实行养殖污染“一场一策”限期整治提升,达不到的一律关停;不能做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一律关停,即三个一律。封堵排污口,不得将污水(沼液)进行直排。
 

  2014年关停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2236家,拆除房屋栏舍66.19万m2;2015年关停“低、小、散”和整治不能到位的726家,拆除房屋栏舍14.9375 万m2;通过调查摸底全区1128家养殖场(户)允许继续饲养,但必须通过“一场一策”提升整治到位验收后才可饲养。2015年850家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在1128家养殖场(户)中有生猪养殖场(户)922家(其中存栏小于50头的25家、50-500头的821家、500头以上的76家)。通过养殖污染整治,全区生猪养殖场(户)从2012年3056家将减少到922家,下降69.83%,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与结构。
 

  4、如何建立养殖污染治理与疫病控制长效机制
 

  4.1、强化监管执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各乡镇(街道)巡查与监管责任,对污染治理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今后对凡未批新建的生猪养殖场(户)和不按规定处置粪污的养殖场(户),土管、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关停整治;对违法处置病死猪的,动物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依法查处,形成法律震慑氛围,依法治污,依法治牧,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4.2、强化正面指导。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有关生猪养殖的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与养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相结合,堵疏结合,正面引导,确保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养殖生产健康发展。防止拍脑袋出政策,杜绝工作急功近利,严防表面工程形象工程,防止盲目追求养殖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应该稳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为任务而短期内催促完成,更应做好后期维护与正常运转。养殖规模过大,产粪污量自然多而集中,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重而处置困难,污染治理增加养殖成本。发达国家在土地面积多、养殖水平高、配套服务齐全的优越条件下,依然坚持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配额限制养殖以控制养殖污染与市场供给平衡。借鉴先进国家养殖理念,结合中国国情,发展与污染治理能力、土地消纳能力、饲养管理能力、疫病防控能力相适应的适度规模家庭化养殖应该是最佳的。
 

  通过养殖污染整治,对允许继续饲养的养殖场(户)虽然全部建有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但对他们来说是新事物,相应素质普遍不高,在设施运行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职能部门应强化落实与培育技术队伍建设,及时给予技术检测、服务指导。目前的基层动物防疫与兽医诊疗队伍在弱化,与疫病、畜产品安全日益复杂化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职能部门应加强技术培训、职业教育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力度,强化动物防疫、监测、监管协调发展。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养殖场(户)之间、与村镇必须相隔500m以上距离和建有相应隔离消毒设施等的规定,对现有“一场一策”确定的养殖场(户)存在过密的区域,要努力通过进一步的整治、引导和买卖、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兼并以继续减少养殖场(户)个数而拉开养殖场(户)间距,最大限度地切断场(户)间的疫病传播;强化养殖量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污染设施处理能力、消纳土地面积等相配套,严格控制养殖量和正常化运转粪污处理设施,以确保符合防疫与污染治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养殖场(户)布局与养殖结构;同时,通过面上培训学习、到场到户逐个指导等多种形式,抓好养殖场(户)内部环境卫生、饲养管理、饲料营养和台帐记录等,推行生态养殖健康养殖。
 

  不规范处置养殖粪污与病死动物、不执行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饲养管理制度,每个养殖场(户)都可以成为一个污染源与疫病传染源,给周边造成环境污染与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通过这次强有力的“五水共治”养殖污染治理,并建立长效监管引导机制,将大幅度减少养殖场(户)个数从而降低疫病传播感染的可能性,大力提升养殖污染治理能力从而有力控制病原微生物随粪污对环境的污染、阻断病原微生物对生猪的感染机会。强力推进养殖转型升级,注重生态良好循环,实现区域养殖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由此,从养殖基础上积极促进养殖污染与疫病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环境卫生与畜产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健康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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